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抚宁支公司)与被告曲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财险抚宁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财险抚宁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理赔款7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袁*为冀ck1r**号车在原告处投保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62900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7月6日14时至2023年7月6日24时。2023年1月22日23时39分,曲某某饮酒后驾驶辽f98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阮国长大街昌***小区**号楼**单元门前道路时,与停放在...(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