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22日,被告因生意周*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通过现金的方式,将借款转至被告,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用于生意周*”。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都拒绝偿还。综上,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刘*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材料及书面答辩状,辩称,答辩人确于2018年5月22日向被答辩人借款10000元,被答辩...(本文书还有1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