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24)内042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并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反诉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一审阶段,被上诉人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宅基地的具体范围,也未提供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宅基地后2米的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的证据,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事实不清;且关于原审法院总结的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主张的用其房东土地与被上诉人置换的事实是否成立,该争议焦点直接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法院虽将其纳入争议焦点却并未对该争议焦点进行阐述,在未对争议焦点进行阐述分析的情况下,直接判决没有依据,属于审理事实不清,亦显失公正,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在原审法院对本案基础事实未审理清晰的情况下所做判决内容,显然与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案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文书还有5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