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皮**因诉被申请人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称不动产中心)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5)黑7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5年12月4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被申请人不动产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到庭参加询问。原审第三人皮**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皮**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主要理由:1.不动产中心作出的佳不动产发(2024)3号《关于对“佳房权证永字第xx66号”以及“佳房权证郊字第xx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登记进行注销处理决定书》(下称(2024)第3号处理决定)系重复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2.皮**拆迁时有照房产760平...(本文书还有1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