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罗*及原审第三人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二审认定“2012年6月4日罗*向马*转账7.1万元,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但未审查款项性质。该7.1万元系罗*按张*的指示转账给申请人,作为张*出借申请人的款项,在另案张*诉申请人141万元的民间借贷中清偿,与本案无关。原审错误认定7.1万元为申请人与罗*的其他法律关系,但未要求罗*举证证明,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2.原审错误适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的成立需满足“一方获得利益、另...(本文书还有2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