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阳市龙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与被告肥城市瑞兴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立案。
原告龙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违约,赔偿因钢锭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0元(具体费用待鉴定后变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以来,原告一直从被告处购买钢锭,由被告负责将货物送至安阳原告公司,原告支付货款。因对被告长期信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4年元月至9月底原告在被告处多次购买材质为42crmovd钢锭,共计139.24吨,价值为641477元。后原告将42crmovd钢锭通过加工锻打成锤杆销售给安阳豫泰锻压设备有限公司。由于被告销售的...(本文书还有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