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产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某地产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某地产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某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照片、视频及注册地址现状的照片、视频,能够证明某地产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特别是,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过程中进行了现场勘察,一审裁定书第4页明确载明:“经本院现场勘察,某地产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办公地址已无人办公**房间名牌显示非某地产有限公司。某地产有限公司在新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地实际办公**房间名牌显示‘某地产有限公司’。某地产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现场勘察工作的真实性认可”。由此可见,一审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某地产有限公司不在注册地址上办公,而是在北京市朝阳区实际办公,某地产有限公司亦认可法院现场勘察...(本文书还有1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