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未到庭,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应付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某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某公司款项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9月,被告某公司承包某有限公司承建的凤台通和沁园春晓项目主体工程,之后某公司与原告赵*签订《木工班某内部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方式、施工要求、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及其他权利和义务承包方式采取综合单价包干,鉴于本项目为跨年度工程,被告应在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85%工程款,扣留3%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在甲方与业主审...(本文书还有4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