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范**、何**、被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被告罗*、荆门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湖北分公司”)、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某第二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第二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荆门支公司”)、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掇刀支公司(以下简称“某财保掇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财保湖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范**、何**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财保荆门支公司及被告某财保掇刀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被告某丙公司、被告某第二支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向本院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九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合计1096702元;2.判令被告某财保湖北分公司向原告赔付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金共计279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九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11日1时35分许,何**驾驶鄂x**重型栏板货车行驶至g0421许昌-广州高速公路**号km+332m往南路段右侧行车道时,与前方同车道由被告罗*驾驶的鄂xx**(鄂xx**)重型半挂汽车发生追尾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鄂x**重型栏板货车驾驶人何**及乘车人谢*、王*乙三人当场死亡,两车和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嘉禾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何**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罗*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乙、谢**不承担事故责任。原告是乘车人王*乙的法定继承人,被...(本文书还有7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