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指定使用复审商品(第9类)
(初步审定部分,类似群0901-0907;0910):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电子记事器;验钞机;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打印机和复印机用未填充的鼓粉盒;自动计量器;量具;电子公告牌;电话机;计量仪器。
(驳回部分,类似群0902;0908-0909;0912-0914;0920):人脸识别设备;光盘(音像);幻灯片放映设备;纤维光缆;发光二极管(led);荧光屏;热调节装置;生物识别锁。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三1.注册人:上海某公司。
2.注册号:56817396。
3.申请日期:2021年6月10日4.专用期限至2032年2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2;0908;0913;0920):穿戴式视频显示器;电子防盗装置;人脸识别设备;...(本文书还有1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