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福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那坡县人民法院(2024)桂10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5年4月11日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质证及调解,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70000元(即:1.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000元(30天);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5000元(5000元/月×11个月);3.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65000元(5000元/月×13个月);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000元(5000元/月×11个月);5.减去已支付吴*补贴10000元,以上共计170000元)。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于2023年2月份到上诉人处应聘开挖工作,工资为5000元/月,工作地点为百色市那坡县德隆乡平孟*速公路一分部。2023年3月16日9时许,被上诉人在隧道作业时被落石砸伤并送往那坡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百色市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于2023年4月6日出院,上诉人已为被上诉人结清住院所有费用。2023年8月31日,那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那人社工认字(2023)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被上诉人为工伤。2024年6月26日经百色市劳*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百劳鉴伤字(2024)174号《初次鉴定结论书》认定“被上诉...(本文书还有61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