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某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云南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5年11月12日组织各方进行询问,听取各方意见陈述。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取得新证据证实案涉项目一期、二期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业已完工,97%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已成就,足以推翻二审对该事实的错误认定。2025年7月10日,申请人前往案涉项目施工现场查看,并与售楼部工作人员沟通得知:一期项目**号楼及**号楼均已售罄,1-**号楼在售卖中,现部分业主已入住;二期项目均已封顶。项目围挡外设置的“五华区围挡设置信息公示牌”显示外围挡计划于2025年7月20日拆除。以上可以证实案涉项目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业...(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