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取回。”某公司向王*转款73000元的行为系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某公司管理人有权撤销该行为,并要求王*返还该款项。对此,一审法院具体评析如下:
第一,王*认可其与刘*系夫妻关系。王*与某公司没有借款合同、借据、利息约定等书面约定,王*亦未对其抗辩称与刘*就某公司借款一事有约定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王*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刘**财产具有独立性,故仅凭银行流水交易附言无法证明王*与某公司具有借贷合...(本文书还有27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