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向原告借取了10000元钱,出具有借条,内容为“今借现金杨*壹万元整”,被告借款后,时至今日被告没有清偿借款本息。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负有清偿借款的法律义务,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如上诉求。
被告闫*未出庭也没有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杨*壹万元(10000元).1个月内还清.闫*.2023年11月6日”。借款到期...(本文书还有6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