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原审第三人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在规定时间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甲公司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甲公司、向*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程序错误,剥夺了李*的辩论权利,属程序违法本案于2023年12月2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审理一审法院只对本案进行了初步的调查,没有进行法...(本文书还有13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