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王**因与被申**王**及一审第三人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其不服一、二审民事判决,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王**返还其多支付的工程劳务款4035.40元,诉讼费由被申**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申**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原判错误认定“结算单第4项(砖瓦总298.52米×60元)包含255米‘一砖一瓦’项目属于申**分包范围”。申**与王**的分包约定为“三砖一瓦60元/米”,未约定“一砖一瓦”项目。申**与王**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图纸均未...(本文书还有1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