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有***(以下简称舜广公司)与被告济南某有***(以下简称新瑞公司)、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新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公**、仲**、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舜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新瑞公司支付剩余租赁费239203.6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2.要求新瑞公司承担律师费8092元;3.李*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费用由新瑞公司、李*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日、2023年3月1日,舜广公司与新瑞公司签订三份广告牌租赁合同,后又据此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合同内约定,现各合同租赁期限均已届满,新瑞公司尚欠舜广公司租赁费239203.65元,双方对此进行了对账确认。新瑞公司长期欠付租赁费行为严重损害舜广公司合法权益,应赔偿各项损失。李*作为新瑞公司唯一股东,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新瑞公司、李*辩称,一、即使新瑞公司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李*也不应承担连带责...(本文书还有4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