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中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25)豫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中某公司赔偿徐*各项损失10164.58元(不服金额184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王*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豫高法372号文件所规定的“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有关误工费的举证材料,徐*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本文书还有2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