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陆**因诉被上诉人南丹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丹县政府)、南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桂12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查明,陆**系南丹县××镇××村××七队村民。2019年9月30日,南丹县自然资源局发布征地预公告,拟对位于××镇××村××村××组的土地进行征收作为××公路(二期)工程建设用地。之后,南丹县政府就征收土地事宜委托城关镇政府进行实施,2020年2月1日征地补偿款发放至中平村上村村民小组集体账户。2022年6月15日,陆**向广西12345系统反映南丹县××镇××七队居民因××二级路建设征收其9.6亩退耕还林地未获得征地补偿款的问题。2022年8月12日,南丹县林业局收...(本文书还有25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