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某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xx救治中心、广州xx医院)(以下简称第三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曾*、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余洪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李*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判决第三医院赔偿医疗损害赔偿金783432元(医疗费38217.79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住院陪护费300元、死亡赔偿金1186140元、丧葬费76164元、司法鉴定费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1424421.9元,按责任比例55%计算,为78343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第三医院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州某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xx救治中心、广州xx医院)向**、李*赔偿706841.90元;二、驳回曾*、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817.16元,由曾*、李*共同负担568.7...(本文书还有5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