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7461.69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24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5961.6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0月18日9时15分许,被告张*骑电动自行车太原e78738,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桥面由西向东逆行与由东向西王*骑太原f79947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杏花岭大队进行处理并作出了第140107**********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认定张*负全部责任,王*无责任。经法院委托山西某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1...(本文书还有21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