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某公司甲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四川某公司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和鉴定费用,不符合公平原则,没有根据双方在施工中存在的过错合理分配责任。1.根据原审庭审发问可知,四川某公司撤场时,河南某公司甲对河南某公司乙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中露筋、蜂窝麻面、墙体垂直偏离等质量问题应当知晓,撤场时河南某公司甲未就该问题向四川某公司提出意见且已按工程总价向四川某公司进行结算,应构成对四川某公司该部分工程施工瑕疵的谅解及认可,原审判决四川某公司对该部分工程的修复费用承担全部责任,不符合诚信原则。2.关于《工程质量鉴定意见书》中顶板、墙体裂缝及渗水质量问题,根据河南某公司甲提交的现场照片可知,该问题不是2024年1月之后才出现,河南某公司甲在四川某公司起...(本文书还有2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