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某公司)诉被告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1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于某为其所有的xxx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163617.6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10月7日零时起至2024年10月6日二十四时止。2024年5月30曰18时24分,孙*驾驶车牌号为xxx小型汽车,顺文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环路交叉口右转弯时,车。
辆前部刮撞到顺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的于某驾驶车牌号为xxx小型汽车,造成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
次事故经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负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因为xxx号车在原告...(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