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64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某。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证据采信不当。哈尔滨阿城区金城街道办(以下简称金城街道办)出具的情况说明没有受损人员姓名和身份信息,没有参会人员的会议记录签名,在没有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仅凭该情况说明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当。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的大风天...(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