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佳木斯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佳木斯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黑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判决结果与前序另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23)黑0805民初****号判决结果相悖,该前序另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其无需支付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后继续占用案涉房屋的费用,而本案中又要求其支付;2.某乙公司前序另案判决生效后未要求其拉走货物,而是直至2024年3月才发函告知其腾退房屋并提起排除妨碍之诉,其未能及时腾退房屋系因...(本文书还有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