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上诉人甲**(以下简称甲**)、被上诉人乙**(以下简称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戴俊英独任审理。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上诉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邓**,被上诉人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甲**向赵*支付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号铺之日止的商铺占用费(按205.27元/日标准计算)。2.甲**、乙**承担本案上诉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及“本院认为”部分,已明确确认与商铺占用相关的三大关键事实,但在认定占用费时却未采纳该事实,导致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完...(本文书还有15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