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德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一)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本案中房屋所有权归凤山某北关村委会所有,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租赁使用该房屋,并与村委会签订了《租楼房协议》,被申请人交纳取暖费用也是依据该协议,租赁协议由被申请人提交法院。申请人与丰宁某治县某物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签订了《供热入网合同》,本案中涉及被申请人租赁的**层楼房包含在《供热入网合同》中。租赁协议第一条明确:乙方(被申请人)进楼房工作,遵照某物业管理条例执行,按时交纳水费、卫生费、取暖费。申请人在冷运行前已经通知到某物业。北关某提交证据声称,被申请人租用的**层楼不在某物业管理范围内,该证据与《租楼房协议》约定内容相矛盾,且村委会负责人与被申请人是亲属关系,本案一审第二次...(本文书还有41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