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男,198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90年9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
上诉人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某沈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高*、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5)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某沈阳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辽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项(上诉金额为:67240元),改判上诉人承担护理费26080元。2.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赔付原告护理费67240元有失公允,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案被上诉人一审未提供护理费转账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等,涉及护理费金额较高,现金支付明细不符合常理,我司认可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赔付。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护理费67240元有失公...(本文书还有4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