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晏*,一审被告李*、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关于材料损失及金额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晏*在一审中主张材料损失288000元,但未提交任何直接证据证明材料数量、价值及所有权归属。原判决以材料被某公司实际使用为由,在无量化证据的情况下,酌情认定损失金额为187200元属主观臆断。原判决援引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材料由某公司使用,但对材料具体数量、价值及损耗情况,材料所有权归属、是否灭失、是否由某公司使用等事实均未查清。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超付工程款与材料损失抵扣缺乏法律依据。超付工程款与材料损...(本文书还有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