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万*因与被申请人云南马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万*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民事判决第一、第三判项;2.改判马某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和律师费;3.依法驳回马某起诉。事实与理由: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争议期间利息减免问题,争议期间(2020年4月20日产生争议至2024年6月21日起诉前)未经诉讼确认还款方式,二审直接认定“逾期违约”缺乏事实依据。认定催收催要缺乏证据证明,马某当庭承认2024年6月27日才首次查询到“逾期50期”,此前从未主张权利,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马某于2020年7月25日单方强制解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通过合法方式告知万*,违反解除权行使程序。二审未审查2020年1月后马某实际收取利息利率和...(本文书还有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