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某2、张*、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某1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张*某1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某2、张*、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系借款人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出借人某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亿元未清偿引起。因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被注销,某发展有限公司以某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要求承担清算责任,故本案属于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法院以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按照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违反法律适用,应予纠正。故本案应由上诉人张*某1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特向法院提出上诉。
某有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债权人某有限公司与债务人股东张*某1之间实体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之间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延续,且本案同时涉及债权人与担保...(本文书还有22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