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己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法院对某庚公司要求某己公司支付2020年9月7日至2023年2月19日物业服务费、二次加压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了某己公司与某丙公司之间***小区存在争议导致出现二者均同时***小区持续提供物业服务,且该两家物业公司对业主收费的对象、范*、比例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该事实认定错误,2023年2月19日前,对上海某甲公司(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和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费支付对应的是物业服务的实际提供时间,而非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或生效时间(三)依据2022年4月25日太和街道办会议纪要,上海某乙诉某戊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本文书还有13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