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某单位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案涉养羊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结束,每少一只母羊罚款145元,王*因严重亏损无法饲养致使母羊全部灭绝,应按该约定计算违约责任。原审法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判决,存在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安达市种畜场(2010年5月...(本文书还有5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