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贾*因与被申请人龙江某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贾*需支付逾期利息1481.83元的判项,依法改判贾*仅支付本金4998.7元。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贾*需要支付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缺乏证据证明,龙江银行亦无法提供逾期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以及计算过程,所以不应支持龙江银行要求贾*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9月5日,贾*在龙江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2013年10月9日,经龙江银行总行审批...(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