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李**支付全部未付租金46258.02元;2.判决李**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分别已到期的租金为基数、分别从相应支付租金日次日计算至宣布提前到期之日止,再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自宣布提前到期次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3.判决李**按租赁价款101100元的15%支付违约金15165元;4.判决某公司有权就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在本案租赁物机动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及理由:2...(本文书还有2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