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女,1973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松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松江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于*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依据宾县人民政府2012年8月9日专题会议纪要的内容***小区的供水由供水公司负责,与松江某公司无关。2.松江某公司不***小区的物业公司,不应承担物业责任。松江某公司收取的费用是卫生费,并非物业费。于*未举示《物业服务合同》,其自***...(本文书还有1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