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1;0907-0908;0922):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网络通讯设备;电子图书阅读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深圳某公司。
2.注册号:52465659。
3.申请日期:2020年12月24日4.专用期限至2031年12月20日。
5.标志:“deepml”。
6.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类似群0902;0906;0908;0913):电子公告牌;摄像机;芯片(集成电路);微芯片;人脸识别设备;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全**;半导体;半导体器件;晶体管(电子)。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5]第7858号《关于第*******号“deep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5年1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在第9类、第38类、第42类、第41类“语言课程;提供与语言训练相关的不...(本文书还有2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