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紫**(以下简称紫**)、朱**、陆**因与被上诉人意某冠公*(以下简称意某冠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5)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意某冠公*支付货款173289元及利息(计算方式:1.截止到2025年5月7日应付利息为11245.36元;2.自2025年5月8日起利息应以前述1732...(本文书还有2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