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与再审申请人泰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及被申请人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一审被告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朱*、某甲公司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在认定某乙公司责任时基本证据缺失,疏忽了合法分包中分包违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异常的情形。某乙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某甲公司的用工和工资发放缺乏监管,欠薪纠纷发生后也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二、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本文书还有7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