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郭*诉被申请人吴*市公安局太阳山分局(以下简称太阳山分局)、吴*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24)宁0303行初****号行政判决和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郭*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改判支持被申请人返还再审申请人400元罚款。事实与理由:1.吴*市人民政府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证据是否予以采信以及背后的理由作出说明,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规定。2.被申诉人太阳山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再审申请人的公爹马某乙是案涉草原的承包人,再审申请人的放牧行为并无不当。3.本案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被申请人太阳山分局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殴打护林...(本文书还有7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