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1因与被申请人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1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015,965元及自起诉之日的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2009年1月8日李*1要求薛*转账给边*的70万元款项为借款。
李*1通过薛*向边*转账的70万元转账凭证中备注“借款”,形成于转账当时,是薛*转账时告知银行工作人员备注的转账信息,并非薛*拿到凭证后候...(本文书还有2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