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类似群3503;3502;3501;
3506):货物展出;广*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25]第72176号《关于第78324506号“xiaomi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5年3月12日。
该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故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2024年8月29日,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某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本文书还有18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