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池市宜州某某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西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池中院)(2024)桂1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定河池中院受理某甲公司的起诉。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中某甲公司的赔偿损失并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河池中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桂12破4之二民事裁定书批准《广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