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某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购房款14,820元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逾期支付违约金;全部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安置补充协议》系为办理产权证所订立,属虚构的安置协议。《协议书》无购买安置面积、单价及购房款总额,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属虚构的房屋买卖合同。(二)原审中,某公司经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对张*所主张事实及诉讼请求的自认。(三)原审适用法律错...(本文书还有1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