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与被告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维修款15075元及利息暂计10144.46元(按照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从2018年7月24日至起诉日为止);2、请判令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在2018年7月24曰,原、被告在博爱县迎宾宾馆签订《研发中心**栋木门维修协议》,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维修博爱县、门套维修。在2018年9月7曰,经博爱县某有限公司通过转账向原告支付50%的工程款18075元,后经双方核算15075元尚未支付。综上,根据货币接收方为原告所在地,中站人民法有管辖权。原告多次讨要剩余款项,被告便一推再推,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樊*辩称,1、被告不应该支付原告维修款15075元及利息,原告维修的工作是存在的,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约定需要经过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剩余维修款,因原告施工的维修不合格,...(本文书还有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