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武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5)云2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本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改判或发回再审;解除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判令某乙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书中对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事实不予认定以及判处,对一审法院认定采纳的事实也没有做出判定及说明。某丙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了财务制度,某甲公司多次催促至今,某乙公司拒绝提交财务明细账目,导致合作方无法了解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