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岑**全部诉讼请求,改判驳回其关于解除合同偿还本息及违约金的诉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岑**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撤销原判岑**父亲岑**曾就同一借贷关系、同一租赁合同、相同解除合同诉求于2016年起诉黄**,案号为(2016)粤0112民初****号该案已终局性驳回岑**全部诉求,并明确认定合同履行期内不存在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利息及违约金主张不成立现岑**以继承人身份就相同合同、相同法律事实再次起诉,诉求与2016年案完全一致(解除合同、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一审法院重复审理已生效判决否定的事实,属程序违法二、本案诉讼时效已届满,岑**丧失胜诉权2015年7月20日《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暂定至2023年4月30日,期满后“合同效力自然顺延”岑**2024年起诉时,合同仍在顺延履行期内,无权主张债权2016年判决认定岑**起诉时“合同未到...(本文书还有5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