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因与被申请人昆明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申请再审称,其于2000年3月10日通过云南某厂招聘驾驶员考试,入职某丙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驾驶硫酸车。当时李*是硫酸车组组长,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系何*。某乙公司于2004年2月10日成立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郑*被划转至某甲公司继续工作。2000年3月10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某丙公司未按劳动合同为郑*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某甲公司也未补缴,损害了郑*利益,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确认双...(本文书还有6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