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吴*市社保中心)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24)宁0302行初****号行政判决和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认定周*退休时间的决定》;2.判令被申请人补发再审申请人12个月退休养老金和福利,共计54706.08元;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再审申请人精神损失费109412.16元。事实与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证据采信不合法。再审申请人周*原始档案中1983年7月《某学校八三届学生毕业鉴定表》和1984年7月3日《转正定级审批表》,充分证明再审申请人2024年已达到60岁正常退休年龄,被申请人应当给再审申请人办理退休。
被申请人吴*市社保中心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1.被申请...(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