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晋10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圣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2024)晋10民终xxx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案涉借款合同无效,再审申请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以刑事卷宗中案外人崔某的口供认定本案借贷事实没有依据。(一)案涉借据中载明崔某为担保人,崔某不是某公司内部人员也无某公司授权,崔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据中保证人处签字捺印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对借款人王*以及保证人崔某的起诉,明显不合常理,存在恶意损害某公司利益的嫌疑。(二)借据中的抵押条款应属无效,本案主借款合同存在恶意串通谋害某公司利益的行为,案涉债务本金总计97万元,其中现金仅有57万元转入王*账户,剩余40万元由两辆车折抵,案涉车辆是否真实存在亦无证据支持,车况车损等车辆价值依据也没有证据支持。案涉三套房屋合同价在借款当年总计232万元...(本文书还有4555字未显示)